苏教社教函〔2018〕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制定完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精神,结合《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苏教规〔2017〕6号)有关规定,尽快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明确培训机构的场地、师资、管理等具体要求,为扎实推进整改工作提供依据。请各设区市于2018年9月25前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报送省教育厅社会教育处。
二、坚持校内校外联动。各地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继续加大对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和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排查力度。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违反教育规律的行为,对中小学在职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三、完善协同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自身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相关处室分工合作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共同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
四、强化联合执法。各地要根据排查摸底情况,聚焦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研制分类整改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作用,加强集中整改阶段的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确保整改工作取得明显实效。各地专项治理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社会教育处。
联系人:丁亦周, 联系电话:83335116。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pdf
省教育厅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