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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培训机构专职教师不少于总数的1/3
发布日期:2018-07-04 15:42 来源:《江苏教育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南通市教育局发出通知,就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中的举办者、办学经费、办学场所、办学内容、设备设施、专兼职教师等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和规范。

通知要求,教育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增设的教学点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教育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不得租借公办学校场地办学。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其中培训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用房不得超过3层。

对于社会以及家长关心的师资问题,通知要求教育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3人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教师应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证。其中特别指出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教育培训机构,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在教育培训机构任教,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相关外教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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