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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24 14:58 来源:发展规划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苏教发函〔2018〕6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民办高校:

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做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31号)和《江苏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3号)要求,现就开展江苏省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全省范围内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原则上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如有需要,可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 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

二、提交材料

(一)民办高校

现有民办高校应在明确分类选择意向后,向省教育厅申请换发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办学许可证。申请换证,民办高校需提交下列材料:

1.选择非营利性高校需提交的材料

(1)学校提出选择为非营利性高校的申请;

(2)选择为非营利性高校的董事会(理事会)决议(有2/3以上董事签名)和董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注明人员单位);

(3)依法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章程应注明学校为非营利性;

(4)原有办学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

(5)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选择营利性高校需提交的材料

(1)学校提出选择营利性高校的申请;

(2)财务清算报告。按照相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

(3)选择为营利性高校的董事会(理事会)决议(有2/3以上董事签名)和董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注明人员单位);

(4)依法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章程应注明学校为营利性;

(5)确权材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出资者出资、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土地、校舍、债权债务情况等财产权属,并提供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6)税费缴纳材料。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等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材料;

(7)原有办学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

(8)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其他民办学校

请各设区市教育局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中等教育以下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分类管理工作具体办法和要求。

三、工作要求

1.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认真学习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按照要求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经教育部门换发办学许可证后的六个月内,不改变法人性质的民办学校将换发后的办学许可证、董事会(理事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等材料的复印件报至原登记单位(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变法人性质的民办学校按照原登记单位和拟登记单位的有关要求完成法人变更登记工作。民办学校完成上述工作后,将有关情况及法人证书复印件报教育部门。

                                   省教育厅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