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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25 09:14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 1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工作部署,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省级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省级联席会议

2018年4月18日



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解决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专项治理方案。

一、治理目标和原则

以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为目的,通过集中专项治理,全省各地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及在职中小学教师管理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逐步健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统筹,属地管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筹协调,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负责落实。

问题导向,标本兼治。聚焦突出问题,疏堵结合,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校内校外联动,规范学校和教师管理,完善课后服务制度,有效缓解社会需求。

分类治理,依法规范。通过排查摸底,全面梳理存在问题,分类进行治理,审批准入一批、整改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部门协作,综合监管。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公安、安监、消防、城管等部门协调配合,共管共治,常抓不懈,形成监管合力。

二、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职责分工

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省级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研究政策、部署推进、指导督查全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安监局、法制办、消防总队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牵头制定全省专项治理行动相关政策文件、工作方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健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和信箱,加强舆论引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设区市、县(市、区)专项治理行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经验推广等。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

省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按照部门监管职能和专项治理要求,共同研究制定专项治理行动相关政策文件、工作方案;组织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培训机构排查,依法处置违法校外培训机构;指导、监督设区市、县(市、区)对口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省公安厅、安监局、消防总队参与培训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按照部门职能,负责培训机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指导设区市、县(市、区)对口部门,全面排查培训机构安全风险隐患,并督促整改;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立即停办整改。

省法制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法律支持;加强调研,配合省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等部门,共同研制加强培训机构监管的长效机制。

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工作联动和协同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合作联动。全省建立统一台账,定期公布各地排查和整改进度,组成联合督查组,共同督查各地的专项治理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立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细化工作职责,全面落实专项治理的属地责任。

四、治理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部署摸底阶段(2018年6月底前完成)。印发省专项治理文件,部署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各设区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举报电话和邮箱。

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安监、城管、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排查组”,制定排查方案,建立排查协同机制,集中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排查摸底,重点排查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考试、招生宣传等情况,摸清底数、查明问题,详细登记造册,形成基础台账,为分类治理奠定基础。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初步核实后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并按照职责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教育部门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排查,指导中小学校对学生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全面普查登记。牵头组织开展无证无照培训机构的排查工作。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要求,对已登记的培训机构(公司)梳理排查,摸清从事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情况,提交联合排查组。

公安、安监、消防部门主要参与安全检查、法制宣传、行政执法等工作,深入排查培训机构的安全风险隐患,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其他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做好排查摸底工作。

2.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各地由教育、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成立综合执法工作组,突出问题导向,按照“审批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的思路,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机构。

公安、安监、消防等职能部门负责培训机构安全隐患治理,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立即停办整改。

教育、人社、工商(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共同规范培训市场。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按照当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严格办学资质审查,若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办理办学许可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或拒不补办审批手续的,依法处置。对于存在不规范办学行为的培训机构,要责令整改。

教育部门负责治理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指导中小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对违法违规的中小学校和教师要查实一批、处理一批。

集中整治阶段,校外培训机构审批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对进入《白名单》的机构依法予以支持。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并纳入本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3.专项督查阶段(2019年6月底前完成)。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发文通报。各地在总结专项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巩固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建立促进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健全减轻学生课外负担的体制机制。做好迎接教育部对我省的专项督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大局出发,加强统筹协调,落实部门责任,强化担当,积极作为,扎实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2.建立工作机制,平稳有序推进。专项治理行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面临的矛盾错综复杂,需多部门协调、省市县联动。为加强政策指导、及时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专项治理情况报送制度,各设区市每月初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及时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依法维护学生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3.创新监管方式,完善长效机制。各地在专项行动中,既要落实专项治理要求、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又要服务教育培训业健康发展、促进居民消费和就业创业。要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根据需要,可在中小学选择一批试点学校,适当延长学生在校时间,探索课后服务的有效途径。要以专项治理为契机,及时查找问题,总结治理经验,完善体制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良好的教育培训秩序。

4.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适合的教育才是最好的教育、全面发展、人人皆可成才、终身学习等科学的教育理念,引导家长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提高维权意识。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守法诚信的校外培训机构先进典型,树立培训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不良培训机构和不法行为,努力营造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和邮箱:

省教育厅:025-83335061,zxzl@ec.js.edu.cn

省民政厅:025-83590610,1517235289@qq.com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025-83276075,wangqingbin@jshrss.gov.cn

省工商局:025-86639070,xtt_990718@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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