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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解读说明
发布日期:2018-12-14 15:04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关于违规办学专项治理文件出台背景

近些年来,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发展素质教育、加强中小学规范管理,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优质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推进中小学规范办学,我省自2009年以来先后出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关于中小学生在校时间和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多项配套文件。2017年10月,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从十个方面明确提出了30条细化要求。各地各校认真执行规范办学的规定要求,取得了一定成效,中小学校管理得到普遍加强,但仍有一些地方和学校在招生入学、课程教学、考试评价等方面存在着不符合素质教育要求、不执行政策规定等问题,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制约着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成为基础教育发展的顽固陈疾。

省纪委、省监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强化校内教育、遏止校外补课,通过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构建校内校外相结合的良好育人生态,从而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群众经济负担。这既是本次专项治理的重要任务,也是专项治理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

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省纪委、省监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省教育厅于11月27日印发《关于开展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1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我省中小学校办学行为作出了全面部署。

二、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和政策依据

此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明确了治理范围为义务教育学校,治理内容包括“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入学、不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学校考试排名”三大类10个方面。

(一)关于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入学。包含3项治理任务,主要针对当前义务教育学校违规考试入学、以社会培训机构证书入学、违规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等3个突出问题,精准发力,规范治理,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群众经济负担,遏制校外培训热,引导人民群众的教育预期。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二)关于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不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包含3项治理任务,目的是进一步强化校内教育,开齐开足上好课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禁止超标超纲教学和考试,遏制校外补课需求。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十五条“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等条款。

(三)关于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排名。包含4项治理任务,主要是从减轻学生负担的角度提出,禁止考试次数偏多、考试成绩排名、唯分数和唯升学的考核评价导向等突出问题,切实为学生及学生家长减压。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以及《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中“不以升学率对学校排队,不以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等相关要求。

三、关于违规办学行为有关问题的政策解读

总体上看,《通知》提出的10个方面治理任务的概念和范围是清晰的,内涵和外延是明确的,也是比较容易操作的,各方反映也较好。但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目前社会上对以下4个问题还不甚清楚,需要作出进一步说明。

1.关于“政府公共资源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指政府以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含生均公用经费及财政性奖补经费)、公有校舍、派驻公办教师和由公办学校参股、合办、冠名等方式参与举办、且产权尚不清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此类学校要在本次专项整治中进一步明确产权属性,界定公办或民办学校性质,然后依法依规进行整改。

2.关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和捐资助学费”。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相关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学费之外,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重点治理当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入学时以考试(面试)分数和等级收取高额赞助费等情况。要积极推进所有民办学校免试入学。

3.关于“以分层走班之名变相设置快慢班”。指学校在实行分层教学时,不是立足于面向每个学生发展,不是把重点放在“补差”上,而是以各学科考试成绩分出多个层次、在一个学年多次分班,而且不断强化“提优”导向,把分层教学、分层走班变成了分重点班和快慢班。这是当前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初中学校的一个突出问题,群众意见非常强烈,必须重点整治。

4.关于“频繁组织各类考试和测验”。主要指有的县(市、区)违反“区域严禁组织统一考试”的规定,搞各种统考统测;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超出规定次数,统考科目偏多;学校和老师安排的所谓月考、单元考和周练次数和科目偏多,有的甚至公布考试结果及排名,严重背离了巩固复习知识和教学诊断与反馈的初衷,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心理负担,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

四、关于违规办学行为的惩处办法

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意见(试行)》(苏教规﹝2009﹞1号),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力度。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相关条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下达升学指标、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或者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的主要标准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拒不引咎辞职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辞职或者免职。学校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笔试、面试,或者将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新生入学的条件或者编班的依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对学校校长予以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学校有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理而不作处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其他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理。同时,省将把规范办学行为纳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督导评估之中,作为一票否决的内容;将规范办学行为纳入省对设区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和教育现代化监测指标,强化正确导向。

五、对于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

一是坚持自下而上治理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各地各学校承担专项治理的主体责任,对照专项治理要求,全面对标找差、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各学校自查情况及自查表须于12月15日前经校务会审议通过,并在全校教师大会上宣读后,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张贴公布,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是建立省、市、县分级督查问责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各中小学校的招生入学、课程开设、考试评价等进行逐校全面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责任督学应每月到所负责的学校进行随机督查并记录、报告检查情况,建立起全方位、常态化的督查机制。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重点地区和被举报学校的随机抽查和专项督查,及时查处和问责。

三是建立举报和通报制度。省及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均设立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于群众举报线索,逐一核查,不放过一个违规行为。今年12月和明年1月间,省及设区市、县(市、区)三级均建立专项治理周报制度,及时通报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

六、加快建立规范办学行为长效机制

(一)推进课后服务工作。积极回应广大家长的现实需求,普遍建立弹性放学,强化校内教育,遏制校外补课。在对国内外相关政策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多方征求意见,会签相关部门后尽快印发各地。

(二)启动建设名师空中课堂。在清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的同时,探索建设在线校外教育服务平台。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尽快建立起覆盖全省的“名师空中课堂”,从而较好地满足学生课后辅导的个性化需求,让优质教育资源走到学生身边,真正实现优质教育资源随时随地共享,及时补齐孩子的学习短板,帮助甩掉包袱,缓解和遏制校外培训的需求。

(三)出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规范管理文件。要求各地坚持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法定责任,在依法保障义务教育公益性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发展,合理确定县域内民办义务教育办学规模。省将针对招生、收费等方面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进行广泛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加快形成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管理相关文件,切实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入学、考试评价等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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