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法〔2018〕13号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江苏省教育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教育厅
2018年11月30日
江苏省教育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教育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省教育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省教育厅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教育改革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编制或调整教育发展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教育改革发展重大政策;
(三)制定基本公共教育服务重大措施;
(四)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教育资金、重大项目安排等列为省教育厅“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江苏省教育厅党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 省教育厅内设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或实施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及本细则,负责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并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分管厅领导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目录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处负责征集厅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征求驻厅纪检监察组意见,形成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目录,明确决策承办处室(单位),提交省教育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公布。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省教育厅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由承办处室(单位)根据决策时间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开展全面论证,拟定决策草案和有关说明。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论证决策草案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与现有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
承办处室(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维护稳定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等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七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方式包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
第八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江苏教育网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外,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拟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决策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事项、时间、地点等信息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便于社会公众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完善决策草案。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三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承办处室(单位)对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研究,并根据论证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 承办处室(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等方式。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对论证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见的各方都应当有代表参与论证。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组织对决策草案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经济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承办处室(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引入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或者调整决策草案,在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决策草案提交省教育厅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前,由承办处室(单位)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省教育厅党组会议讨论。
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充分发挥省教育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需承办处室(单位)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研究论证意见、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情况等。
第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省教育厅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作出调整或补充。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党组会议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单位)应在征求驻厅纪检监察组意见的基础上,事先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二)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三)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四)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党组会议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党组书记最后发表意见,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审议或搁置的决定。
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经确定,应明确分管厅领导,以及决策的执行处室(单位),包括牵头、参与的处室(单位)。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须报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审定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八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教育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处室(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牵头处室(单位)应当会同参与处室(单位),及时向省教育厅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一定时间后,可根据需要,由牵头执行处室(单位)会同参与处室(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开展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者终止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归档制度。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3个月内完成决策档案归档工作。
归档资料包括:决策正式文本;主要的历次修改稿;决策目录、决策草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相关材料;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会议纪要;进行听证的,需有听证记录材料;其他反映决策程序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