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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28 09:55 来源:基础教育处 浏览次数: 20294 字体:[ ]

苏教基〔2018〕2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省纪委、省监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苏纪发﹝2018﹞13号)以及省教育厅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现就开展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口径,细化治理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三个方面十条政策口径和治理任务。具体如下:

(一)关于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入学

1.公办和政府公共资源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举行与入学相关的任何形式的笔试、面试;

2.学校不得以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或以各类竞赛证书、考级证明等作为入学依据;

3.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学费之外,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

(二)关于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不执行国家课程计划

4.学校应开齐开足国家和省规定课程,不得实行两张课表;

5.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时,不得占用道德法治课、综合实践活动、体艺课、技术类等课程课时;

6.严禁学校超课程标准、超进度教学或考试。

(三)关于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排名

7.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实验班,不得采用分层走班形式变相设置快慢班;

8.严禁频繁组织各类考试和测验,学校每学期统一组织的考试,小学不得超过1次,初中不得超过2次;

9.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及排名,包括平均分、高分率、分数段、作业准确率等;

10.地方党委政府及教育部门不得以升入名校学生数、中考升学率等对学校或教师进行排名、表扬、奖励,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为主要标准考核、奖惩老师。

二、坚持自下而上治理,压茬分级督查责任

各地各学校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讲话精神,切实承担起专项治理的主体责任,对照本次专项整治要求,围绕义务教育学校是否免试就近入学、课程是否开齐开足、考试是否公布成绩及排名等全面对标找差,全面自查自纠,全面整改落实。要针对存在问题,制订切实有效的措施,立即纠正违规办学行为,把规范办学要求落实到课程、教学、评价、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快构建适合学生健康成长的育人生态。各学校自查情况及自查表(见附件1)于12月15日前经校务会审议通过,并在全校教师大会上宣读后,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张贴公布,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定期组织对各中小学校的招生入学、课程开设、考试评价等进行逐校全面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的作用,每月到所负责的学校进行随机督查并记录、报告检查情况,逐步建立起全方位、常态化的督查机制。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双随机”原则,坚持点面结合,加大对重点地区和被举报学校的随机抽查和专项督查。省教育厅将于11月底组织省督学和厅有关处室同志对各地进行专项督查,并采用各种方式进行不打招呼地明察暗访和“飞行检查”。

省及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均须设立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对于群众举报线索,逐一核查,不放过一个违规行为。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治理举报电话为省纪委025-12388,省教育厅025-83335604,各设区市举报电话请于11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今年12月和明年1月间,省及设区市、县(市、区)三级均建立专项治理周报制度。在各县(市、区)周报的基础上,由各设区市教育局于每周一上午10:00前将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各地督查通报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汇总。省教育厅将依据2009年颁发的《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意见(试行)》,结合本次治理要求,对违规办学行为的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和责任追究。省将对一些情节严重的地区和学校直接督查,并对部分典型案例通报批评,必要时在全省范围向社会曝光。

三、严格问责要求,严肃责任追究

    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意见(试行)》(苏教规﹝2009﹞1号),切实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下达升学指标、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或者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的主要标准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拒不引咎辞职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辞职或者免职。

学校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笔试、面试,或者将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新生入学的条件或者编班的依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对学校校长予以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学校有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理而不作处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其他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以下处理:本地区或全省通报批评,严肃问责,限期改正;1年或3年内不得评优评奖或申请行政确认,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在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撤消已有荣誉称号或行政确认;由其教育主管部门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直至撤消职务,提请当地党委政府对其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直至撤消职务。

省将把规范办学行为纳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督导评估之中,作为一票否决的内容;将规范办学行为纳入省对市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的督导和教育现代化监测指标,强化正确导向。

联系人: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许敬乔,025-83335679。

附件:1.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自查表.docx

      2.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docx


省教育厅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