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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
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16 09:48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市场监管)局:

为切实解决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近日,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附件1),决定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分工,把好时间节点,抓紧部署实施。要针对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高质量完成专项治理任务。要加大宣传力度,畅通群众反映情况渠道,积极稳妥推进专项治理,务求取得实效。

二、建立工作机制。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政府统筹协调,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全面排查摸底。各地要成立专门工作组,一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摸排、分类、登记、造册,重点排查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组织、招生宣传等情况,确保底数精准、问题查明、建档完善,为分类处置奠定基础。二是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排查,坚决杜绝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的利益联系。三是对学生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全面普查登记,详细了解每一名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的科目、时长、费用等情况。

四、开展集中整治。各地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进行整治,分类提出处置意见。要建立基层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一要把确保学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严禁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办整改。二要严格办学资质审查,严禁“无证无照”和“有照无证”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若符合办学资质条件,要限期办理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办理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办学资质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对拒不补办手续的,坚决依法取缔。三要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严禁将培训成绩以各种形式提供给中小学校,严禁开展参加培训学生有关升学情况的宣传,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进行审核,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四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白名单》和《黑名单》,并将《黑名单》纳入本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校内校外联动。各地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查处中小学校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对于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教学或管理的,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对学校的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并进行通报。

六、把握时序进度。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社会高度关注,工作千头万绪。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通知》明确的分工及步骤,全面部署,按时序进度稳步推进。4月15日前,各地要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举报电话和邮箱,并报省教育厅。6月10日前,各地完成校外培训机构的排查摸底,设区市汇总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调查表》(附件2)报省教育厅。11月底前,各地基本完成集中整治任务。年底前,各地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巩固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白名单》和《黑名单》。各地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今年下半年起,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各地有关专项治理的经验做法和进展情况请及时报省教育厅。

附件:

1.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2.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调查表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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