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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9 14:37 来源:学生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维护高等学校办学秩序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各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审核转学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含艺体类等专业成绩录取分数线,选测科目录取等级要求等);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的。

二、规范转学工作程序。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转出及转入学校均需审核学生转学理由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转入学校还需重点审核学生本人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要求。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入学校认为符合《规定》及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履行公示程序后,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信网学籍异动手续。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并协助省教育厅联系符合转入条件的同层次学校。

三、认真履行备案手续。在学生转学完成3个月内,转入学校要将转学的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入的,须由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备案材料包括:《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附件1),学生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等(附件2);对于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而转学的,还应包括转出学校相关证明,学生参军、退役或休学等的相关证明。省教育厅于每月20日至25日(工作日)集中接收转入学校报送的转学备案材料。

四、严肃转学工作纪律。学校是学生转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校出现的违规转学行为负主体责任。各学校要按照《规定》精神,建立健全转学工作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省教育厅将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于逾期不备案或备案材料不全的,将不予受理备案;对于在转学过程中程序不规范的,将责令学校完善程序后再予备案;对于因审核把关不严、接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转学条件学生的,除责令学校退回已转入的学生外,还将严肃追究违规定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的转学按照教育部等八部委《关于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政联〔2014〕4号)精神和本办法执行。

附件:1.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doc

     2.转学备案材料清单.doc

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