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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1 15:01 来源:基础教育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建立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制度的通知
苏教基【2017】2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民政局、卫计委、残联:
  为贯彻国家《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等七部委《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精神,落实《江苏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要求,现就建立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制度通知如下。
一、省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组成人员
  省特殊教育指导中心主任:
  马斌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
  省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副主任:
  刘克勇    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处长
  胡俊省    残联教育与就业处处长
  仲锦省    民政厅社会事业处处长
  张金宏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处长
  谈秀菁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特教学院院长
  省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成员:
  殷雅竹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
  张善平    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副处长
  张炳新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调研员
  宋丽娟    省残联教育与就业处副调研员
  聂骥省    民政厅社会事业处主任科员
  毛曙阳    省教科院中小学教研室研究员
  叶小红    省教科院幼特教研究所副教授
  陈金友    原南京市聋人学校校长
  顾明珠    《现代特殊教育》杂志主编
  省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设在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谈秀菁兼任办公室主任。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聘用专职人员负责省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日常工作。
二、省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省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负责贯彻省特殊教育联席会议精神,具体实施跨部门统筹事项,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协同创新政策,实现特殊教育的全过程、专业化管理,指导市、县做好特殊教育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落实省特教联席会议部署。按照省特殊教育联席会议要求,制订相关政策并具体实施。接受联席会议委托,完成省特殊教育发展各类政策制订、专项建设、过程指导、质量评估、专业研究等任务。
  (二)指导学校实施个别化教育。指导普通学校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建立包含教育诊断、安置转衔、个别化教育、质量评估等的特殊教育规范管理制度,指导各类学校开展个别化教育。特别关注学龄前儿童的抢救性康复与教育,特别关注特殊少年的生涯规划与职业教育。
  (三)区域特殊教育质量管理。会同省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组建省特殊教育专家资源库,指导各地做好特殊教育质量多元化评价工作。协助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特殊教育质量管理办法,视导区域内各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融合教育、送教(康)上门等工作,并将视导结果纳入区域教育工作年度综合考评。协助指导残疾人之家、指导普通中小学校实施义务教育阶段送教(康)上门工作。构建特殊教育教研员团队,通过集体审议提高特殊教育指导和服务能力。
  (四)特殊教育研究与师资培训。总结国内外特殊教育发展经验,深入研究一线教育实践问题,形成系统性专业支持框架。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探索江苏特殊教育发展道路,为政府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科学测算普通学校融合教育师资需求,规划特殊师范教育培养规模、课程设置。组织开展系统性全员培训、特教教师培训、管理人员培训,加强对特殊教育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与培养。
  (五)特教资源管理与社会服务。建立省级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全面掌握全省适龄特殊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和残障情况,确保数据安全管理。构建跨行业的省级特殊教育专家资源库和远程协作平台,为全省各地的学校、家长、学生提供专业支持。借助各类媒体,广泛普及特殊教育理念和科学方法,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三、建立市县特殊教育指导中心
  各设区市、县(区、市)均应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指导中心,通过增配专职人员、共享资源、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指导、服务当地特殊教育发展。常住人口不足30万、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地区,应依托普通学校建设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按照《江苏省设区市、县(市、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工作职责》(见附件)要求,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当地特教指导中心工作职责。请各设区市教育局汇总辖区内制度文本(纸质稿与电子稿分别汇总),于11月30日前报送至省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联系人:陈金友,电子邮箱:1823913675@qq.com。
附件:江苏省设区市、县(市、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

江苏省设区市、县(市、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一)落实当地特教联席会议部署。按照当地特殊教育联席会议要求,制订相关政策并具体实施。接受联席会议委托,完成特殊教育发展各类政策制订、专项建设、过程指导、质量评估、专业研究等任务。
  (二)协助制订区域特教资源规划。根据区域内特殊儿童的年龄、残障类别、居住地等分布情况,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区域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学前与义务教育阶段以乡镇(街道)为布局单位,高中阶段教育以县区为布局单位。30万以上常住人口地区至少建设一所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幼儿园、小学、初中、中等职业学校等分别设置若干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在融合教育资源中心不能覆盖的地区,根据需要灵活设置融合教育资源教室。
  (三)指导建设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指导每个乡镇、街道依托普通学校建设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小学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初中融合教育资源中心至少各一个,依托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一个职业教育融合资源中心。指导普通学校通过配备专职特教教师、设置特教班、配建资源教室、改造无障碍环境、创设生活化教育环境等方式,建设适合特殊儿童学习发展需求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
  (四)组织实施教育诊断与评估。在当地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和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指导下,组建由教育、医疗、心理、康复、社会工作、家长、志愿者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特殊教育专家资源库。结合残疾鉴定委员会相关工作,对区域内适龄特殊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教育安置、转衔建议。指导学校做好特殊学生多元化评价工作,将学生阶段性发展情况纳入各学校教育质量评价中。
  (五)普通学校个别化教育指导。依据国家普通学校课程标准和特殊教育课程标准,指导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制订特殊学生需求的个别化教育方案,提供过程性教育评估与课程调适建议,实施适宜的教育服务。协调卫生、残联等部门资源,为特殊需要学生提供康复服务,指导家长做好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初高中学校制订实施特殊学生生涯发展规划,指导职业技能教育。协助残疾人之家、指导普通中小学校实施义务教育阶段送教(康)上门工作。依托巡回指导教师构建特殊教育教研员团队,通过集体审议提高个别化教育指导和服务能力。
  (六)区域特殊教育评估与管理。制定特殊教育工作管理办法,视导区域内各普通学校及特殊教育机构的融合教育、送教上门等工作,并将视导结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年度综合考评。会同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实现职能部门间数据对接共享。搜集管理本地区特殊教育信息、资源,为学校、家长、学生提供辅导、咨询、远程教育等专业支持。
  (七)特殊教育研究与师资培训。联合专业力量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探索解决特殊教育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普通学校提供专业支持,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建议。研究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组织开展系统性全员培训、特教教师培训、管理人员培训,加强对特殊教育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与培养。

  (八)各设区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