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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

评估办法有关条款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高校:

  经与省财政厅研究,现对《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苏协创办〔20153号)第二十一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评估结果为C等的协同创新中心,经一年整改、验收合格的,省财政恢复经费支持,拨款标准不高于B等协同创新中心。

  特此通知。

  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1123

 


发布日期:2016-11-29 15:44:36 来源:江苏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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