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办学〔2012〕9号
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加强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基地)和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示范中心建设,推动全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研究,定于近期对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基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示范中心建设情况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和验收内容
根据国家和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关文件精神及《江苏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示范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重点检查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基地)和示范中心工作开展和建设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体制机制建设、工作队伍建设、教学与科研建设、活动和咨询体系建设、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等方面。检查及验收的具体项目、内容、评分标准、方式等详见《江苏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基地)建设管理检查指标》和《江苏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示范中心建设管理验收指标》。
二、检查和验收方法
检查验收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检查和验收要求
1.自查。各有关高校要对照《江苏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基地)建设管理检查指标》和《江苏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示范中心建设管理验收指标》进行自评打分,并围绕领导与工作机制、经费投入、队伍建设、工作内容、特色亮点、辐射作用等工作写出自查报告。
2.抽查。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组对各有关高校进行抽查,抽查方式为学校介绍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
3.省教育厅将根据检查及验收情况公布结果,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与省拨建设资金挂钩。
4.请各有关高校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自查,并于5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厅高校学生处。具体抽查时间另行通知。联系人:张丽娜,025-83335543;电子邮箱:zhangln@ec.js.edu.cn。
附件:1.江苏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基地)建设管理检查指标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