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如何免收学杂费?
答:我省十分重视流动人口子女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入学工作,曾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分别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苏教基[2004]38号、苏财教[2004]100号)、《关于切实加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
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05]74号),要求按照“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公办学校接纳为主”的原则做好这部分学生义务教育工作。根据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为引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序、合理流动,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管理,我省也对这部分学生提出一些具体要求,具体如下:
1.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暂住,有学习能力,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
2.户口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的暂住证;
3.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4.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
有些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定。符合上述要求的流动人口子女到我省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可与所在学校的其他学生一样免收学杂费。我省境内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可到户籍所在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取《江苏省义务教育证》,凭此证到暂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可免收学杂费。对于在条件中增加符合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主要是考虑到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们必须积极执行这一政策,所以对不符合相关政策的流动子女暂不免学杂费。由于接受义务教育是法律赋予每个儿童、少年的权利,所以我们仍然要确保这部分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但是,家长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国家为这些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所承担的经费相比,家长只是承担了很少的一部分,因为教师工资、学校校舍、教学设备等都是当地政府财政承担的。